当前位置:找法网>上海律师>浦东新区律师>谈文君律师 > 亲办案例

张某与陈某离婚纠纷案例

作者:谈文君 来源:找法网 更新日期:2020-06-28 11:12 浏览量:973

张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
民事判决书

(2019)沪0115民初67417号


原告:张某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张某2(系原告张某父亲),住上海市静安区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胡竹华,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被告:陈某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谈文君,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顾正骏,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,依法适用简易程序,于2019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张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2、胡竹华,被告陈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谈文君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:1、判令原、被告离婚;2、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家电补偿款人民币60,000元(以下币种同);3、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存款47,000元。事实和理由:原、被告于2018年3月28日登记结婚,婚后未生育子女。原告患有XXX疾病,由于被告经常在家中抽烟,致使原告病情加重,被告屡教不改。被告睡觉时打呼噜十分严重,致使原告多次无法入睡,原告为此十分痛苦,被告也不愿去医院就医。被告心智不成熟,遇事无法判断,不懂得尊重原告父母。2018年5月开始原告与被告分床睡,2018年10月11日原告回娘家居住,双方分居至今。现原、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,故提起本案诉讼。
被告陈某辩称,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。原、被告双方感情基础较好,原告所述的矛盾均系家庭生活琐事引发,双方并无原则性矛盾。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愿意戒烟,积极去医院治疗打呼噜,尊重原告父母,希望夫妻能和好。现认为夫妻感情尚存,坚决不同意离婚。
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:原、被告于2016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,2018年3月28日登记结婚,婚后未生育子女。2019年8月,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。
本院认为,原、被告系自由恋爱、自主婚姻,婚后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。现双方虽有矛盾,但尚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之程度,今后只要双方加强沟通和交流,彼此尊重,互谅互让,妥善处理家庭矛盾,夫妻关系应能得到改善。原告应当顾念以往的夫妻情意,给予被告和好的机会,目前坚持离婚并无必要。鉴于原、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,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,判决如下:
原告张某要求与被告陈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。
案件受理费200元,减半收取计100元,由原告张某负担。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。


审判员 卢贤凤
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
书记员 蒋 蓉


附:相关法律条文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
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,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。
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,应当进行调解;如感情确已破裂,调解无效,应准予离婚。
有下列情形之一,调解无效的,应准予离婚:
(一)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;
(二)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的;
(三)有赌博、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;
(四)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;
(五)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。
一方被宣告失踪,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,应准予离婚。

在线咨询谈文君律师

律师综合信息

  • 用户推荐热度: 5.0

  • 累计帮助用户量:1133

  • 好评:7

咨询电话:13917654561
找法网二维码

微信扫一扫,关注律师微信